上訴委員會籲警方改七一遊行條款
本地
發佈時間 2011-06-28 11:06 最後更新時間 2011-06-28 11:06
民陣就七一遊行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其中兩項條款上訴,包括警方要求民陣確保在無人未經申請進行籌款,及所有遊行人士抵達政府總部後要立即離開。代表民陣的大律師李柱銘說,兩個條款都要求民陣作為組織者,作出保證,是不可能,如果辦不到就可能會被檢控,並不合理,要求刪除兩個條款。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同意李柱銘的觀點,認為無理由要民間組織確保這些條款,建議警方考慮更改條款的字眼。律政司說,這兩個條款並非新的條款,過往的七一遊行都有提出,並相信執行上不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