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貪污案,早上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判有期徒刑18年,並罰款420萬元人民幣。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指任志強在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元,收受125萬賄賂、挪用公款6120萬,並濫用職權令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超過1.1億元,其中華遠集團損失5300多萬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法院指任志強的行為構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和濫用職權,依法應予懲處,鑒於他自願如實供述和承認全部犯罪事實,並追繳違法所得,法院同意數罪並罰。

任志強曾經多次公開批評國家主席習近平,包括批評中國的抗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