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部決定,明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和《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以簡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便利他們在內地工作和生活。
在取消有關證明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港澳台院校錄取材料、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等,確定在港澳台地區學習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