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美國籃球巨星米高佐敦,控告喬丹體育公司侵權案作出一審宣判,裁定米高佐敦勝訴。法院認為喬丹體育是在明知米高佐敦,即內地稱呼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登記了商號,更將米高佐敦的23號球衣以及兩名兒子的中文譯名註冊為商標,足以認定具有導致或故意放任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法院判處喬丹體育要在報紙及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澄清兩者關係,停止使用喬丹商號及商標,應賠償原告30萬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原告在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至於同被控告的百仞貿易公司,不具備故意共同侵權,但今後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