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秦光榮受賄案,在成都中級法院宣判,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款150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秦光榮當庭服從判決,不上訴。

秦光榮2003年至2014年利用擔任雲南省委常委、省長、省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股權轉讓、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89萬人民幣。到2019年,主動到中紀委國家監委投案。法院認為,秦光榮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而他自首及賄款全部追繳,認罪悔罪,予以減輕處罰。秦光榮是中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一把手。國家監委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