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去年十月通過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明確定義「學生欺凌」,學校不得隱瞞欺凌事件,亦要建立防止欺凌的機制,當地政府部門要向受害人家庭提供經濟和法律援助,以及協助學生轉校。不過有遼寧瀋陽的家長表示,就讀小學的兒子在學校受高年級學生欺負,後來被診斷患上嚴重抑鬱,但由於當地教育部門不承認事件屬校園欺凌,因此無法轉校,她認為修例後未能保障弱勢社群,亦質疑地方包庇校方。
亦有內地律師指,由於法例同時保障12歲以下的兒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通常靠雙方家長和解,意味發生在小學的校園欺凌問題,即使在修例後,有時仍難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