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加強監管互聯網平台,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公布指南,對於社會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等問題,明確指出限定交易行為可考慮的因素,包括平台要求平台內經營者在競爭平台之間,作二選一或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通過屏蔽店鋪、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又或是平台通過補貼、優惠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和限制影響,亦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至於「大數據」問題,指南指出平台基於大數據和計算法,根據交易人士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作差異性交易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如果平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消費者實施不同交易價格,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對於有排除或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執法機構應根據反壟斷法作決定,而對於毋須禁止營運的經營者,可附加限制性條件,包括剝離有形資產、剝離知識產權、技術、數據等無形資產,或者剝離相關權益等結構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