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規定的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支持境內銀行以本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不得用於證券投資、,亦不得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如貸款用於境外直接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部門的規定。貸款利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內。
另外,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即履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並監督境外企業按照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
規定又設置了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對一級資本淨額在20億元以下的境內銀行,額外給予20億元的初始額度。人行與外管局對27間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