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及外匯局,為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貸款業務,共同起草《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目前,相比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像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規定》則放寬這一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於“走出去”項目。同時在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上,設置了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共有27間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行與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6家國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以及3家外資行(匯豐、花旗、渣打)中國區銀行。
貸款提供方式上,允許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便於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此外,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並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貸款利率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