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任華受賄案,在蘇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任華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款400萬元人民幣,追繳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任華服從判決,不會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任華在2007至2020年,在烏魯木齊及新疆擔任多個職務期間,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工程承攬、公司經營、銀行貸款、工作調動等提供幫助,合共收受4700多萬元財物。由於她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