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受賄超過4.6億元人民幣,在山東青島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董宏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審查發現,董宏在1999年至2020年,利用擔任海南省委副秘書長、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及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罪行,積極退贓,對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