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原副省長文國棟受賄案,早上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文國棟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款200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文國棟在2009年至2020年,利用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1991萬多元人民幣。法院認為,文國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他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