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聯同財政部、國家保密局等,修訂內地企業在境外上市的保密和檔案管理規定,其中關於境外檢查的規定,刪除「現場檢查應以中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中國監管機構檢查結果」的表述。但若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及部門,提出對內地企業及證券公司調查取證,應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中證監或有關部門按機制提供必要協助。

《規定》亦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確企業保密責任,要求內地企業在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和披露文件資料時,遵守保密法律法規,並就提供的機密敏感訊息,提供書面說明。《規定》的適用範圍亦擴大至以間接方式,到香港、美國等市場上市的內地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