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演員景甜因代言違反廣告法的商品,被廣州市監部門沒收代言費兼罰款共722萬元人民幣。景甜發布公開致歉信,稱完全接受市監部門的決定並已全部繳納罰款,今後絕不代言相關的產品。
國家市監總局去年底進行廣告監測時,發現景甜為廣州一間公司,代言一款「果蔬類」食品,公司聲稱有關食品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功效,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而景甜在未經核實商品的功效下,仍作出代言,是違反有關規定,決定沒收景甜的代言費約258萬元人民幣,及罰款464萬元,並按法律規定處理涉事公司違法行為。
市監總局強調,廣告法對廣告代言活動有明確規範,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