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電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共同發佈《網絡主播行為規範》,內容共有18條,進一步規範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包括要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像、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
《規範》又列明網絡主播不得出現31種行為,包括不能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等內容;不能煽動民族仇恨、歪曲民族歷史;不能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及篡改;不能損害軍隊、警察、法官等的形象;不可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傳銷、詐騙,教唆犯罪或傳授犯罪方法;不能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險情、疫情及災情;不可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亦不可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
規範定明,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封禁賬號,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能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再度開播。若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表演及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