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即日實施,提出15項領導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況,包括政治能力不過硬;理想信念動搖;政績觀存在偏差,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像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領導能力不足;違規決策;作風不嚴實;品行不端;配偶、子女移居境外,或經商辦企業;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等。

通知指出,《規定》吸收了全面從嚴治黨的經驗,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對於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