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款400萬元人民幣。
案件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經審理查明,鄧恢林自1999年起,利用擔任湖北省、宜昌市和重慶市政府多個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特殊號段車牌辦理、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超過4267萬元人民幣財物。
法院指鄧恢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或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等從重處罰情節,但他同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