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受賄案,在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被裁定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偽造身份證件罪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之後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及假釋。他亦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當局查明王立科在1993至2020年,在遼寧省任多項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及地位,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貸款辦理、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提供幫助,直接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4.4億人民幣。他為謀求本人及他人職務晉陞,先後多次向時任公安部副部長孫力軍等人行賄9700多萬元,又為黑社會組織充當保護傘,幫助組織逃避查禁與打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及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