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原副部長孫力軍被控受賄超過6億人民幣罪成,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他另外涉及的操縱證券市場及非法持有槍支罪,分別判有期徒刑8年和5年,以及罰款100萬元人民幣。
經審理查明,孫力軍由2001年至2020年4月,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超過6.46億人民幣。他亦在2018年,指使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方式,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幫助他人避免損失1.45億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孫力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干預醫藥、金融等民生領域正常經濟活動,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應當判處死刑,鑒於他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並認罪悔罪,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後,可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