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遊部等7個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即日起實施。當局要求明星在廣告代言活動中,不得發布有損國家尊嚴或利益的言論,不得實施妨礙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的言行,不得宣揚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民族、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不得炒作隱私、宣揚奢靡浪費、拜金主義、娛樂至上。同時,不得以飾演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革命領袖、英雄模範等形象,或近似形象進行廣告代言。

明星亦不得為煙草及煙草制品,包括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同時,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不得誇大商品功效;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不得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鬆貸。明星在廣告代言期內,應以合理頻率、頻次持續使用代言商品。對於電子產品、汽車等技術迭代速度較快的商品,明星僅使用某品牌的某一代次商品,不得為該品牌其他代次商品代言。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

另外,企業不得選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企業亦不應在明知或應知明星發表過錯誤政治言論、存在吸毒、賭博、酒駕、強制猥褻、偷漏稅、詐騙、證券內幕交易等,仍選用有關明星進行廣告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