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原副省長郝春榮受賄案,在大連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處她受賄罪成,判有期徒刑12年,罰款200萬元,受賄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郝春榮在1999至2021年,在遼陽市太子河區、朝陽市以及盤錦市擔任多項職務時,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土地供給、工程承攬、行政審批及職務調整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1883萬元人民幣的財物。由於她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