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列明對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包括涉及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並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單位行賄罪由原本最高判處5年有期徒刑,改為分兩級判刑,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把現行對國企人員相關的腐敗犯罪,擴展至民營企業,若有涉及為親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等行為,故意損害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