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前副書記張敬華,受賄近5000萬元人民幣,在湖北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款400萬元。
經審理查明,張敬華在2008年至21年,利用擔任江蘇徐州市長,鎮江市委書記,江蘇省副省長及江蘇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及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900多萬元,其中1600多萬元未實際取得。
法院指,鑑於張敬華到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