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案,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李春生進行最後陳述,當庭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檢察院指控李春生,在2001年下半年至去年5月期間,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廣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陞等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合共7940多萬元財物。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春生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