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藝人吳亦凡涉嫌強姦及聚眾淫亂案的案件,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31歲的吳亦凡是加拿大籍華人,他的親屬和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亦有旁聽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亦凡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的機會,與他們發生性關係,行為構成強姦罪;他並聚眾進行淫亂活動,而且是首要分子,行為構成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法院又指,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吳亦凡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去年11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當局審理查明,他於2020年11至12月期間,在住所先後趁3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她們發生性關係;另外在2018年7月,吳亦凡在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2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