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何興祥被裁定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以及隱瞞境外存款共4項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至14年,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罰款510萬元人民幣;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何興祥在2006至2021年,先後擔任中國銀行多個職務、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以及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辦理銀行授信、子女就業等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超過6600萬元;他亦違規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貿易融資授信,導致銀行損失超過14億元,以及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家屬在境外開設、由他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內超過3300萬元存款。

鋻於何興祥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法院決定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