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孫遠良,受賄逾1.8億元人民幣,在河北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孫遠良在1997年至2022年,利用擔任遼寧省遼陽市長、市委書記及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徵用土地、獲取銀行貸款、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59億多元;又在18年至22年,為有關單位在公司經營、民事訴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2800萬多元。

法院認為,孫遠良受賄數額均特別巨大,鑑於他歸案後如實供述大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