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雪峰,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在山西太原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罰款840萬元民幣,追繳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王雪峰1999至2022年,利用擔任多個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安排工作等提供幫助;又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謀取不正當利益,合共非法收受8800多萬財物。法院鑑於王雪峰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