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孫志剛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他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孫志剛由2002年至去年,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安徽省委、國家發改委、貴州省委,以及全國人大財經委等職務便利及職權,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8.13億元人民幣及財物。
法院認為,孫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他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決定在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及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