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大集團原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超過1400萬元人民幣,在河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罰款1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唐雙寧由2000年至2017年,利用擔任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銀監副主席、光大集團及光大銀行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將超過300萬元公共財物據為己有及非法收受財物1100多萬元。法院鑑於他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