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受賄案,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鵬新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李鵬新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審理查明,李鵬新在1999至2023年,利用擔任青海省委常委,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超過8.22億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李鵬新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李鵬新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