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宜林受賄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判處王宜林有期徒刑13年,處罰300萬元人民幣,追繳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王宜林在1996至2020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超過3501萬元人民幣。法院認爲,王宜林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