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共6章144條,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次修訂將一些新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納入管理範圍,包括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侮辱、誹謗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以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等列入應處罰行為。還將虐待監護、看護的幼老病殘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列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今次修訂進一步規範和保障執法,對警察出示警察證、「一人執法」具體情形等作出規定。在執法監督方面,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同步錄音錄像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

修訂又對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校園欺淩等作出處罰規定,還對涉未成年人案件舉行聽證等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