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原常委、台盟中央原常務副主席李鉞鋒,受賄超過9000萬元人民幣,在山西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李鉞鋒在2011年至24年,利用擔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重慶市政協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務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司法案件處理、工程款催收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