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王勇受賄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王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審理查明,王勇在2007至2023年,利用擔任民航貴州安全監管局局長,及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攬工程,非法收受折合超過2.71億人民幣財物。

法院認為,王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鋻於王勇歸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