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超過2.2億元人民幣及內幕交易,在山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期滿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院審理查明,駱玉林在1997年至2023年,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副省長、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及國資委副部長級幹部等職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此外,在2013年至2014年,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駱玉林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因此作出死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