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原黨委書記吳英傑,受賄超過3.4億元人民幣,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理查明,吳英傑在2006年至2021年期間,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政府常務副主席及黨委書記等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巨額人財物。

法院認為,吳英傑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經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從寬處罰情節,因此判處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