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劉志強,受賄超過4245萬元人民幣,今日在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罰款300萬元人民幣;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在2007年至去年4月,劉志強利用擔任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國家禁毒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業務推廣、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
法院認為,劉志強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