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劉星泰受賄案,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劉星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劉星泰在2003年至2024年,利用擔任山東省無棣縣縣長、山東省日照市市長、海南省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3.16億元人民幣財物。法院認爲,劉星泰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劉星泰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