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原副部長張建春受賄超過5500萬元人民幣,在河北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款400萬。
審理查明,張建春在2004年至24年,利用擔任北京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及中宣部副部長等職務上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法院認為,張建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他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贓,具有從輕處罰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