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顯剛受賄貪污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顯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處罰30萬元人民幣,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顯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審理查明,李顯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17億多元。李顯剛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高價出售、低價購買房產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共計超過16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