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李剛,受賄超過1億元人民幣,在湖北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款600萬元。
審理查明,李剛在1998年至2024年,利用擔任四川省巴中市委書記,自貢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雲南省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巨額財物,應依法懲處。鑑於他檢舉、揭發多人違法犯罪問題,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涉案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追繳,可減輕處罰。
60歲的李剛去年1月,以中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央組織部紀檢監察組組長身份公開亮相,同年9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