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就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定,徵求公眾意見,為期1個月。意見稿提出,應用程序應該只在用戶主動選擇使用拍照、發送語音、錄音錄像等功能時,調用相機或麥克風權限,不得在用戶停止使用相關功能或無關場景,調用權限。另外在需要實時定位的場景,持續調用位置權限的頻率應該只限實現業務功能的最低頻度;在需要單次定位的場景,就應該只在用戶進入功能界面或主動刷新時,調用一次位置權限。

當局又要求在用戶選擇使用上傳或發送圖片、文件等功能,互聯網應用程序可使用智能終端提供的存取訪問框架實現,不得索取手機相冊、通訊錄和短信等權限。

網信辦要求應用程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該向個人信息主體充分告知收集使用規則,並取得同意,亦要以對他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限於提供產品或服務所需,不得超出收集和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