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公告,為繼續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由今個月1日至明年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繼續予以個人所得稅退稅優惠。
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則按比例退還。
根據公告,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範圍。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