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團原總經理寇偉,貪污受賄逾1.5億元人民幣及濫用職權,在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理查明,寇偉在1996年至2024年,利用擔任華能集團副總經理,國家電網董事長、大唐集團總經理及副部級領導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方便,非法收受巨額財物。2001年至2012年,寇偉擔任雲南瀾滄江水電開發公司董事長,為掩蓋違規擔保及虧損事實,伙同他人通過虛增交易環節方式,套取電站建設資金1.38億,其中5500多萬元被寇偉等人非法佔為己有,其餘8200多萬資金用於彌補前期虧損等,造成國有財產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表示,鑑於寇偉到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於是作出死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