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王中和,受賄及行賄近7000萬人民幣,在湖北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罰款610萬元。

審理查明,王中和在1999年上半年至2025年春節前,利用擔任內蒙古赤峰市委書記、包頭市委書記及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提供幫助,收受財物6600萬多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200萬元。

法院鑑於他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