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石油集團原副總經理袁光宇,受賄超過1.5億元人民幣,在江蘇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理查明,袁光宇在2001年至2022年,利用擔任中海油北方鑽井公司總經理,中海油田服務總經理、總裁,中海油執行副總裁、總裁及中海油集團副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巨額財物1。

法院認爲,袁光宇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他歸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