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原副局長李春良,受賄超過8400萬元,在山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理查明,李春良由2002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幹部四局局長,國家林業局副局長,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公司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23年10月至24年12月底離職後,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辦理審批手續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元。法院認爲,李春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他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具有酌定從寬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