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廣東省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規定》,今年10月1日起實行。規定共有11條,明確廣東省及大灣區內地九市消委會應當探索與港澳消委會建立常態化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交換消費投訴熱點、重大消費風險等信息,加強跨境常態化聯動與信息共享。針對重點消費領域、社會熱點消費以及新型消費問題,規定提出廣東省和大灣區內地九市消委會可與港澳消委會聯合開展商品和服務比較試驗、消費體察、消費調查等,共同發佈結果。

對於跨境消費糾紛處置,規定提出廣東省消委會應當暢通跨境消費投訴轉辦渠道,提升投訴處理效率;支持大灣區內地九市消委會與港澳消委會探索跨境消費糾紛線上調解方式,提高調解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對跨境投訴案件的個人信息等予以保護;支持省消委會建設、優化粵港澳大灣區消費投訴轉辦平台,推動實現消費者一鍵投訴、一網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