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原省委書記、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蔣超良受賄案,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蔣超良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及假釋;並追繳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蔣超良在1995年至2025年間利用擔任多項職務便利,包括交通銀行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行長、吉林省省長及湖北省委書記等,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7.46億元人民幣的財物。
法院認為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令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蔣超良如實供述罪行,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因而作出今次判決。